近日,新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《新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》,文件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、审查、公布、备案、评估、清理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。
文件明确《新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》自2025年7月27日起施行,2020年9月2日公布的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新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新政发〔2020〕13号)同时废止。
据了解,市司法局为了保证《办法》制定的客观性、公正性和专业性,成立了由政策法规科、公共法律服务科、公职律师、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评估小组,负责具体开展《办法》评估调研活动。
前期,市司法局牵头制定了文件评估方案,对评估内容、评估方法、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;2024年8月28日至9月9日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,书面征求市住建局等市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意见建议;《办法》经市司法局公法科进行了合法性初审,同时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,形成书面法律意见,并经市司法局党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进行合法性审查;最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文件明确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、细化合法性审查流程、明确实施后评估和清理工作程序等内容。与2020年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新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文件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进一步修改。
一是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进行了明确。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,应当载明有效期,有效期为1年至5年;标注“暂行”“试行”的规范性文件,有效期为1年至3年。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,应当定期进行评估,间隔期最长不超过5年。
二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进行了完善。明确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,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。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,并对性别平等评估等内容作了规定。
三是对实施后评估和清理工作进行了修订。评估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;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、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。规定了清理的情形、清理工作分工以及继续有效、修改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,明确了清理程序。
通讯员:赵祎晨 李灵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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